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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客户部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行执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五十五条 客户部门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五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建立监控中心,监控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一)客户部门以客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延续性。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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