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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一经制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立法计划的拟订部门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根据军队建设中长期计划,编制中央军委立法规划。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编制本级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通常每5年编制一次,编制办法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
  
  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承担部分起草任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主要内容直接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和官兵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重大事项需要上级机关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题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拟出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连同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并合理吸收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提出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呈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由呈报单位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呈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由联合呈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重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呈报前,须经呈报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四条 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同时附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说明、发布命令代拟稿及有关材料。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起草依据和简要经过;
  
  (三)对草案主要内容的解释;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以及协调结果;
  
  (五)对发布机关的建议。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呈报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呈报总部、军兵种、军区的军事规章草案,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进行审查:
  
  (一)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
  
  (三)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五)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
  
  (六)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呈报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分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第二十八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涉及重大问题的,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立法条件成熟、草案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的意见基本一致的,提出审查报告,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机关审议;
  
  (二)立法条件成熟、但草案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有分歧意见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或者组织协调,会同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送呈报单位征求意见后,提出审查报告,连同草案修改文本,一并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机关审议;
  
  (三)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经协商、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退回呈报单位的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后,连同草案文本一并退回呈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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