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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订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1年修订稿)“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原第十章”)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十章修订稿”)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1、公司宽限期结束; 2、公司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 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10.2.3、10.2.4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有权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本所在法定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宽限期结束日早于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或者在宽限期内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本所在其宽限期结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五、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宽限期结束前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且2001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的,可以在2001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本所按照第十章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六、本所核准恢复其股票上市的公司,除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9.3.1条规定的异常情形之一需特别处理外,本所对其股票恢复正常交易。 特此通知。 2002年2月24日 第十章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修订稿)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4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刊登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表述国家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