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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02-24
【实施时间】 2002-02-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38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接上页]

  10.1.6除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出现三年亏损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7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出具的该审计意见的理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10.1.8前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纠正的审计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910.1.7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1.10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的,本所除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外,并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11本所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2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3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的,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0.2.1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2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10.2.3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本规则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4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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