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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02-24
【实施时间】 2002-02-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38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接上页]

  10.3.10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亏损,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停牌,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11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
  
  10.3.12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对财务报告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3.13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10.3.14股票暂停上市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3.15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所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6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7本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18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3.19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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