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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2.5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和符合本规则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0.2.6在核查过程中,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0.2.7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三)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恢复上市推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8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9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扭亏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