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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5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要求,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现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安排16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试点。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试点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从2003年起,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按照《意见》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二、考虑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可以按年度执行,即以每年的年底为基准点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可以只对一般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应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在2005年底前按照五级分类结果提足准备金。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2005年底前的准备金年度提取计划和呆账核销方案,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在本《意见》印发前,自行制定的贷款质量分类级数多于五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自定的办法,但应制定与《意见》相对应的折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五级分类组织和监督体系,切实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分类原则,保证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质量。在2005年底前,原则上每年第2季度对辖区内全部城市商业银行上年度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告总行。
  
  五、2005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应纳入城市商业银行年度非现场检查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检查报告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均应反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
  
  六、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方法和现场检查技能。
  
  七、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推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一: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城市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城市商业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贷款管理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中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为最低标准,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更为审慎细化的标准,但应有与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相对应的折算方法。
  
  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七、五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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