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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5 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书或工商部门出具了┃
  
  ┃│││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证明的未出口收汇核┃
  
  ┃│││总额的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 │销或未交单数据;┃
  
  ┃│││万美元;│0 经外汇局批准差额┃
  
  ┃│││6 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备查的┃
  
  ┃│││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数据。┃
  
  ┃│││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
  
  ┃│││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 │┃
  
  ┃│││7 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 │┃
  
  ┃│││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
  
  ┃│││总额的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 │┃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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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退赔外汇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
  
  ┃退赔│《出口收汇核销│1 已出口报关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外汇局││0 冲减金额应小于或┃br /  br /  ┃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等于结汇/收帐金额 ┃br /  br /  ┃管理│则》、│2 出口合同││。┃
  
  ┃和出│《出口项下退赔│3 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1 部分退赔货款的,┃br /  br /  ┃具已│外汇支付、核销│4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应在其结汇水┃br /  br /  ┃冲减│管理暂行办法》│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单上签注退赔金额。┃
  
  ┃出口││6 出口货物报关单;││2 打印原出口收汇核┃
  
  ┃收汇││7 商业发票││销记录并及时冲减出┃
  
  ┃核销││8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口收汇核销实绩,修┃
  
  ┃证明││9 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外汇││改相关数据。┃
  
  ┃││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
  
  ┃││10 出口合同 ││┃
  
  ┃││11 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
  
  ┃││12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
  
  ┃││已申报退税的,需审核税务部门出具的的未退││┃
  
  ┃││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13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
  
  ┃││14 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 ││┃
  
  ┃││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
  
  ┃││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
  
  ┃││15 出口合同正本; ││┃
  
  ┃││16 终止执行合同证明; ││┃
  
  ┃││17 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 ││┃
  
  ┃││通知;││┃
  
  ┃││18 进口方付款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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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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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留存资料│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
  
  ┠──┼────────┼────────────────────┼──────┼─────────┨
  
  ┃档案│《出口收汇核销管│1、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 │1.妥善管理│本项的档案管理系指┃br /  br /  ┃管理│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2.规范管理│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国家外汇管理局│3、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中涉及进 │3、应做好出 │续后的单证管理,对┃br /  br /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口业务的)。│口单位与外汇│于出口收汇核销工作┃br /  br /  ┃│出口出口收汇核销│4、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等特殊业务,按照涉及 │局之间有关单│中其他环节的单证管┃br /  br /  ┃│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特殊业务的规定留存出口单位提交审核的原始│证的签收、签│理,按照规定办理。┃br /  br /  ┃│的通知》│材料。│退工作│┃
  
  ┃││5、可以将上述规定留存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 ││┃
  
  ┃││退出口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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