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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3.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盖有贸易方式为 ││┃
  
  ┃││“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 ││┃
  
  ┃││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
  
  ┃4、来料 ││1 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工缴费办理│┃
  
  ┃转来料││2 转厂合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 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
  
  ┃││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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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异地│1、《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 │1.由收汇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异地收汇是┃br /  br /  ┃收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确认。包括出口收 │指出口单位┃
  
  ┃核销│2、《出口收汇系统操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 │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应与在外 │在其注册地┃br /  br /  ┃│作规程》;│水单/收帐通知。 │汇局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印│以外的银行┃
  
  ┃│││鉴相符。收帐单位名称与出口单位名称须│办理的收汇┃
  
  ┃│││一致。收汇地外汇局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业务。┃
  
  ┃│││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背后加注核销地外 │┃
  
  ┃│││汇局名称、收汇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
  
  ┃│││种和日期,并加盖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
  
  ┃│││台帐。│┃
  
  ┃│││2.收汇单位应当凭经收汇地外汇局确认的│┃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等 │┃
  
  ┃│││单证到核销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续,核销地外汇局应与收汇地外汇局电话│┃
  
  ┃│││核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 │┃
  
  ┃│││知的真实性,并做好电话记录。│┃
  
  ┗━━┷━━━━━━━━━━┷━━━━━━━━━━━━┷━━━━━━━━━━━━━━━━━━┷━━━━━┛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1.国外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 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 │┃br /  br /  ┃商品市│办法实施细则》;│2 出口商品合同;│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 │┃
  
  ┃场行情│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3 出口货物报关单;│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br /  br /  ┃变动│操作规程》;│4 出口收汇核销单;│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 │┃
  
  ┃││5 证明材料;│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
  
  ┃│││相应凭证:│┃
  
  ┃│││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 │┃
  
  ┃│││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
  
  ┃│││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 │┃
  
  ┃│││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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