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盖有贸易方式为 ││┃ ┃││“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 ││┃ ┃││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 ┃4、来料 ││1 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工缴费办理│┃ ┃转来料││2 转厂合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 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 ┃││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异地│1、《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 │1.由收汇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异地收汇是┃br / br / ┃收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确认。包括出口收 │指出口单位┃ ┃核销│2、《出口收汇系统操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 │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应与在外 │在其注册地┃br / br / ┃│作规程》;│水单/收帐通知。 │汇局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印│以外的银行┃ ┃│││鉴相符。收帐单位名称与出口单位名称须│办理的收汇┃ ┃│││一致。收汇地外汇局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业务。┃ ┃│││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背后加注核销地外 │┃ ┃│││汇局名称、收汇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 ┃│││种和日期,并加盖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 ┃│││台帐。│┃ ┃│││2.收汇单位应当凭经收汇地外汇局确认的│┃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等 │┃ ┃│││单证到核销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续,核销地外汇局应与收汇地外汇局电话│┃ ┃│││核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 │┃ ┃│││知的真实性,并做好电话记录。│┃ ┗━━┷━━━━━━━━━━┷━━━━━━━━━━━━┷━━━━━━━━━━━━━━━━━━┷━━━━━┛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1.国外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 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 │┃br / br / ┃商品市│办法实施细则》;│2 出口商品合同;│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 │┃ ┃场行情│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3 出口货物报关单;│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br / br / ┃变动│操作规程》;│4 出口收汇核销单;│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 │┃ ┃││5 证明材料;│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 ┃│││相应凭证:│┃ ┃│││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 │┃ ┃│││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 ┃│││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 │┃ ┃│││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