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四、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六、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七、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八、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二、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核、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一、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二、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三、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设计工作程序; 五、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六、设计文件的签署; 七、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八、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九、设计文件的管理; 十、设计文件的更改; 十一、设计文件的复用; 十二、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