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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发证。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1个月内,携带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证书、原《设计许可证》等材料,办理《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经确认后,办理《设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六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六)。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第六十二条 换证审查工作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组织进行。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组成换证审查组安排换证审查工作,并应在审查20日前通知换证单位。 第六十三条 换证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适应;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 六、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七、每个级别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十一、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同意换证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条件;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各级设计人员每年变动人数不超过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两项,否则取消该级别的设计资格。 第六十五条 换证审查组审查后应出具《设计换证审查报告》,并提出审查结论性意见。审查组结论性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3种。对某一级别应予取消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逐年有所改善;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九)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二、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并开始运行,偶有出现失控现象发生; (三)各项设计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的不认真、不规范;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合格,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满足当前设计工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