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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2002]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法规、标准齐全,并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记录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九)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和处理的不够及时,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应;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一)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
  
  (二)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四、对于设计换证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资料,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中的级别时,审查组应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未被覆盖的级别的设计资格的建议。
  
  第六十六条 换证审查报告内容同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后1个月内将《设计换证审查报告》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换证审批、发证手续。
  
  一、对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手续,换发《设计许可证》;
  
  二、换证单位换发《设计许可证》后,应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设计资格印章事宜;
  
  三、对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审查机构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批准部门;
  
  四、对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由批准部门确认后,通知取消其设计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查机构每年应向所备案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对审查机构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六十九条 发现审查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本规则进行审查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审查工作。被停止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查工作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再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每年一季度内向批准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报告,并抄报审查机构。不按时报送年度综合报告的单位将不予换证。
  
  二、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产品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三、设计总图(或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按规定由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并负责该设计文件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七、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八、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九、对于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批准部门对其做出通报批评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由设计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类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二、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者:
  
  (一)无设计资格印章;
  
  (二)加盖的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三)在标题栏为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或者本单位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产品,由外单位人员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
  
  (四)标题栏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涂改《设计许可证》,将《设计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原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及备案的设计资格印章,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类别、级别发生变化,而改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设计单位应将原《设计许可证》交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再核发新证、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同时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原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及印章的印模。
  
  第七十三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当年颁发或换发的《设计许可证》(副本)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设计类别、级别。
  
  第七十四条 审查机构的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审查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要求,制定具体审查评分细则,报批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格式)(略)
  
  二、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略)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格式)(略)
  
  四、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编号规则、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五、设计资格印章格式(略)
  
  六、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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