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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 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二、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七条 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八、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九、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 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 第四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六、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八、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一、中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