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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2002]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 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二、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七条 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八、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九、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 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
  
  第四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六、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八、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一、中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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