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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七、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八、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概况; 二、审查内容; 三、审查结论;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六、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 七、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 八、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第四十五条 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3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三、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机构应派审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审查机构应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并上报批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对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上报批准部门,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 第四节 批准和发证 第四十八条 对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第四十九条 《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设计许可证》由批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四)。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许可证》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五)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批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设计许可证》的增项和变更 第五十二条 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的设计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加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五十四条 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要求增加设计项目的类别、级别、品种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要求增加设计类别、级别、品种的代表性产品名称; 三、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 四、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 第五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