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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安装单位存在超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所规定的安装范围情况,监督检验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有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 4.未按规则规定进行监督检验而签字出具伪证; 5.由于监督检验人员未事先通知安装单位又恐怕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作,而影响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正常进行。 第三章 受监督检验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受监督检验单位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技术文件、安装安全质量均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格式见附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的监督检验手续; 4.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施工记录及见证文件; 3.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4.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5.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监督检验单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或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问题,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过程中进行,针对不同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特点和安全质量要求,确定监督检验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3.是否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是否有效实施了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管理;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安装单位、防腐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 2.安装单位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等方面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6.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8.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各种检验与试验,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