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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监督检验大纲所列出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包括检验、检测、观察、确认质量记录、交谈等方法收集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改进,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督检验单位,由监督检验单位向受监督检验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二),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和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四条 接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对《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所列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将有关见证材料报监督检验单位。 第三十五条 接到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质量问题整改见证材料后,监督检验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建设单位和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或抽查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检验项目组有权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验或补充试验。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员将收集到的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为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提供正确的判定依据。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项目组应整理监督检验工作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三)作为压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督检验技术法规、标准依据; 3.监督检验单位及人员,监督检验工作起止时间; 4.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5.对建设、监理、安装、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报告; 6.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专项监督检验报告; 7.安装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8.对遗留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9.监督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验报告由监督检验人员填写,经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监督检验单位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正本1份交建设单位,并将该报告的副本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1份、抄送安装单位各1份。 第四十三条 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资料和记录分类、标识、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验档案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名称、开工日期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申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的有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 5.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资格及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6.监督检验记录,包括监督检验交底会议记录、《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整改报告、历次监督检验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9.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1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验档案应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受监督检验单位与监督检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进行仲裁。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仲裁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行政部门审请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 二、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三、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