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9.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2.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监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是否配套,是否责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理责任; 5.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监理计划; 6.现场采用的监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监理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7.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进行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8.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现象及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和配合其他相关单位整改处理; 9.监理单位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检验单位资格等级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揽任务,是否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2.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检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4.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检测计划; 5.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及时、准确; 6.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要内容应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确认;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 4.管道防腐质量;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 7.管道穿跨越、隐蔽工程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 8.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工业管道为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下同); 9.管道通球、扫线、干燥; 10.管道的单体试验及整体试运行; 11.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 上述所列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监督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等级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其中: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为现场监督检验项目,监督检验员必须到安装现场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项报告;其他监督检验项目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为保证监督检验结果的客观、准确,监督检验人员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考虑抽样的数量和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1.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有关证据; 2.观察安装或施工活动过程; 3.抽样进行检验检测; 4.必要时,也可进行有关的验证试验; 5.会议或与有关人员交谈的书面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6.其他方法。 第五章 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接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授权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督检验组织,指定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监督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应在认真阅读项目有关文件,掌握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明确监督检验的内容、监督检验方式,组织编制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仅对小型项目),在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中,必须确定“停检点”、“必检点”和“巡检点”。监督检验大纲或计划必须得到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并通知受监督检验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大纲要经过专家论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督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调集人员、收集相关标准、配备设备、建立工作程序、与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等。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开始前,监督检验人员应按照监督检验大纲的要求,针对具体情况熟悉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监督检验工作所需记录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