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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1985-01-01
【实施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63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车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者(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册。以后每印一次赠送样书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初版后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本著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著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出版者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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