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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2]104号
【颁布时间】 1992-04-16
【实施时间】 199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199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就“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国家税务局金鑫局长在会上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现将这四篇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解释》贯彻执行。
  
  
依法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
  
  (1992年4月10日)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在这里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就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向大家作一通报。
  
  大家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已广泛地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国家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90%以上。依法顺利完成税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财政收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大多数纳税人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是,由于税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处于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国家利益,进行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还相当严重,偷税、抗税金额一般都相当大,犯罪手段隐蔽狡诈,极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冲击、打砸、爆炸、袭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住宅,乃至残酷报复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等恶性案件。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干扰改革开放,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惩办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除了依照刑法严厉打击了那些严重破坏税收秩序,进行杀人、伤害、爆炸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外,近年来也依法惩办了一批偷税、抗税犯罪分子。从判处的人数看,1990年为934人,1991年为1334人,1991比1990年多42.83%。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配合每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斗争,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当前,在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不少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偷税、抗税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统一对刑法第121条的认识,加强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出现该判不判、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必要对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提到的“情节严重”、“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一些处罚的原则等问题,必须有个统一的解释。这次“两高”发布的“解释”主要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以便使各有关部门,更认真地更好地严肃执法。
  
  一、关于偷税、抗税罪的构成问题。偷税、抗税都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同的是,偷税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抗税则是采取公开对抗或者其它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解释”例举了通常所见的偷税、抗税采用的一些手段。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的偷税、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作行政处罚。只有偷税、抗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偷税、抗税的数额,另一个是其他情节。“解释”对这两方面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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