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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 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品种 名称 说明 1 专用客厢车 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2 专用货车 GB/T 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3 专用作业车 GB/T 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4 通用货车挂车 包括骨架、栏板、平板及低平板、厢式、仓栅、自卸、罐式等运输类挂车。 5 其它挂车 除通用货车挂车、特种作业挂车(超限挂车)外的其他挂车。 6 特种作业车(包括特种作业汽车及挂车、超限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场所内使用或用于特殊作业的专用汽车或挂车。特种作业车的品种包括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等,还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 1589标准规定的车辆。 7 罐式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罐状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业任务的罐式消防车。 举高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可升降作业台(斗)和/或起重设备,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业任务的消防车。 特种结构消防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消防环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业的消防车,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 1589标准规定的消防车。 8 特种作业车底盘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5吨、具有与特种作业车(超限车)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动力、传动、行驶、取力输出装置、有专门设计的固定连接位置及其他专用附属装置的非通用性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 附件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许可条件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2*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 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