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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21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六 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22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维修服务、备件提供、信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联合外购关键部件及底盘(或整车)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其中: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 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 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 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 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附录: 新技术、新材料举例 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 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 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 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