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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首页及续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页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现场真实情况。 2.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对事故现场进行的现场勘察。 (二)使用说明 1.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合法证照号码。 3.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4.“检查人”栏目中要有所有参与执法人员的签名;“陪同检查”栏目写明陪同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并签名。 6.“检查情况”栏目起始应当写明包括所有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目的和亮证情况、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文书内容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常用执法文书范本的通知》(皖煤安监政法函〔2009〕35号)中规定的内容制作,文书结尾应当注明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和处罚情况;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拟作出处罚的,应当另案处理。 8.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 9.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上述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案件调查取证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故调查、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3.若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一般是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6.询问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用指纹或签名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或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应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案件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省局或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2.写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3.正文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