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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8-20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二)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编号,本文书编号统一格式为“()煤安监字[]第()号”,其中前“()”内填写地名简称,“[]”填写年份,“”内填写各处室和分局监察室简称,后“()”中填写具体文号。(以下条款同此规定)
  
  2.写明被处理单位(人)全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写明具体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数量等。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4.写明具体处理决定方式。处理决定应当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数量等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处理决定。
  
  5.写明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及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6.被处理单位(人)应当在文书中签名及具体收到的日期。被处理的单位应当尽量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
  
  7.文书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时间、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尽量做到一致。
  
  8.文书公章可以使用省局或分局行政公章或行政执法专用章。
  
  9.因事故调查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资料、材料或设备时,暂时可以使用《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的具体时间。
  
  4.写明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原因和撤出人员的范围。
  
  5.写明恢复撤出作业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
  
  6.作业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
  
  7.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8.文书公章可以使用省局或分局行政公章或行政执法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在期限届届满后复查或经有关煤矿申请在期限内复查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2.写明被复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决定内容及文书编号。
  
  4.注明此次复查是“应你单位申请”还是“现整改期届满”(可勾选)。
  
  5.写明对整改复查的具体意见,对此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也要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6.被复查单位签署姓名和日期。
  
  7.现场执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8.文书公章可以使用省局或分局行政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进行可能进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时使用,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立案报批的手续。
  
  (二)使用说明
  
  1.案由。可以分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等。
  
  2.案情摘要。
  
  (1)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
  
  (2)监察执法发现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②应当写明案发地点,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③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附后;
  
  ④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3)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①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以及经常居住地址;
  
  ②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4)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5)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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