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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领导审阅。 (6)写明立案的事实依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监察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 ②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③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④案情摘要文书纸页写不下,可以接转使用文书续页。 3.承办人员拟办意见。 (1)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 (2)建议不予立案的,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建议移送有关管理部门的,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4)承办人意见不能写明处罚意见。 4、省局或分局负责人审核后拟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拟不予立案”。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处罚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事实,一般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数额。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8.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9.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分局填写“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局填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写明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1.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由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2.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13.加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印章或执法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写明违法的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质量和数量等。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数额。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8.对履行方式和期限,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如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9.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0.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一般为省局或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 11.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2.加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印章或执法专用章。 13.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省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省局局长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1.列明申请人名称,其中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 2.正文内容 (1)写明简要案由。 (2)写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证据和理由。 (3)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和答辩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