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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写明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6.写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7.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和强制执行的项目。 8.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9.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10.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法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90日内提出,即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11.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在结案报告中要记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沟通、交换意见时使用,适用于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建议。 (二)使用说明 1.下达文书的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写明全称。 2.提出的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使用附件。 3.写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文书落实和处理意见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4.报送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分别签名。 5.本文书是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煤矿安全日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建议要有高度,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6.注意文书语言表述准确,语气要合适,不能使用命令语句。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职权时,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与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监察意见时使用 (二)使用说明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移送是根据案情初步审查情况,发现该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一步认定。 2.写明被移送的司法机关的全称,被移送的司法机关一般为同级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 3.写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4.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5.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7.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8.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署姓名和时间,并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印章。 9.文书中有两个“发送时间”,第一个“发送时间”是指签发人签发时要求的发送时间;第二个“发送时间”是指实际的送达时间。 第五节 档案性文书 第三十五条 省局处室和三个分局应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文书档案的管理。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一案一档,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的原件或存根联,以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册,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 其它文书等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不必一案一档,但应建立案件目录。 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将执法过程和复议、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文书纳入。文书应定期归档,及时整理,将文书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三十六条 《案件结案报告》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时,由承办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时的文字综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