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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7]29号
【颁布时间】 2007-08-27
【实施时间】 2007-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林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华侨农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华侨农林场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华侨农林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债务负担重、基础设施条件差、土地权属不清等问题,部分农林场职工特别是一些归难侨的生产生活还存在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华侨农林场的有关问题,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林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华侨农林场的体制改革,要遵循融入地方、社会和市场的基本取向。鼓励有关市、县(区)从华侨农林场的区位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实践,大胆创新,选择不同的具体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体制和机制。
  
  2.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当前要着力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华侨农林场非金融债务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安全饮水等问题。同时,要着眼华侨农林场的长远发展,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内在活力,壮大经济实力。
  
  3. 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事特办。既要保持各类国有农林场政策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华侨农林场的特殊性;既要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又要重点照顾归难侨。
  
  4.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做好华侨农林场工作的主要责任在有关市、县(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
  
  (三)工作目标。当前要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具体工作目标是:2007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彻底分离、金融债务和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的处置、未参保正式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债务的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华侨农林场有一条通达场部的沥青(水泥)公路,分场住地通公路,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建成电网改造工程,基本建立起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
  
  (四)深化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在华侨农林场全部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有关市、县(区)要认真分析华侨农林场的具体情况和自身优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适合农林场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单独改设镇,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编制按程序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改设为华侨管理区,依法享受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有关市、县(区)要切实赋予华侨管理区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财税优惠政策;不设镇或管理区的,要逐步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一系列扶持华侨农林场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
  
  (五)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有关市、县(区)要在2007年年底以前,将尚未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华侨农林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执行。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财政支出增加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把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关心和支持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为华侨农林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亏损补贴等专项经费,有关市、县(区)不得截留用作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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