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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强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培训。有关市、县(区)要积极发展重点面向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将其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对有接受培训愿望的,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对有外出就业愿望的,要主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组织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大力开展面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 四、切实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 债务负担沉重是制约华侨农林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区分债务类别、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债务处置基准日的要求,推进金融债务的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债务处置基准日后收回的资金(正常类贷款本息收回资金除外),相应从应清偿资金中扣除。对华侨农林场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务处置,在已经完成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侨办负责与相关债权单位签订具体购买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分类豁免的方式统一处置,并由各金融机构与有关华侨农林场签订具体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处置后保留的债权,各金融机构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 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的处置,在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对华侨农林场拖欠各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减免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等问题。华侨农林场拖欠教职工、医务人员、公安政法人员的工资,拖欠职工医疗费、参加养老保险前的职工离退休金,经核实后如属政府负担的,由有关市、县(区)财政解决;当地财政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离退休金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华侨农林场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林场自我消化。 (十二)妥善解决华侨农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 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前,有关市、县(区)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要求,逐一排查华侨农林场的有关人员,未参保的正式职工,要按照本场已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缴费工作,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新参保或需补缴新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华侨农林场,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即将退休的人员,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补清其历年欠费。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允许其自愿选择,鼓励和帮助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参保。对经济效益差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费率较低的住院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后,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已经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经职工与农林场双方协商,可通过签订免除土地承包费的长期合同,由职工自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或由农林场向职工收取土地承包综合管理费。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由农林场统一收取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