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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推进华侨农林场的经营体制改革。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后,镇以下可以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原华侨农林场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发包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包给职工(农户)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签订承包合同时起,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权。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不适宜发包给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以及华侨农林场原有房屋、水利设施、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另行发包,发包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鼓励职工发展家庭农林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职工收入。 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除用于开发二、三产业和公共服务的土地外,其余耕地、草地、林地的经营方式,应参照华侨农林场改设镇后实行的土地承包办法,发包给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进行现代企业改制的,要按照产业化、股份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吸收社会法人和职工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形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职工劳动关系。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将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华侨农林场稳定。对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的,要稳步推进领导体制改革和经营体制转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农林场与职工个人之间债务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等改革。有关市、县(区)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华侨农林场改设为华侨管理区的,要借鉴各地成功的经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灵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华侨农林场改制为现代企业的,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三、努力促进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 (八)积极调整和优化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华侨农林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增强“造血”功能。要加快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产品,提高种植业效益。积极发展家庭养殖业,扩大养殖业比重。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应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九)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有关市、县(区)要加强引导,切实加大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要把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纳入其中并给予照顾。华侨农林场的农田水利、良种、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统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发展家庭经济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按照信贷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对华侨农林场兴办符合条件的二三产业项目,要在土地、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