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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7]29号
【颁布时间】 2007-08-27
【实施时间】 2007-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有关市、县(区)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林场土地。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不得侵害华侨农林场和职工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林场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的措施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华侨农林场工作要负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政策措施,每个华侨农林场都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跟踪检查华侨农林场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十八)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有关市、县(区)做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安排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区侨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债务处置工作,落实自治区各项补助资金,将华侨农林场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安排补助资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做好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保险工作,督促、指导华侨农林场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安排危旧房改造、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指标,指导有关市、县(区)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区)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组织华侨农林场的公路建设工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做好华侨农林场良种、科技推广和植保、防疫,以及归难侨、侨眷的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华侨农林场家庭低保和救灾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中小学剥离工作,帮助解决归难侨子女上学难问题;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院剥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安全饮水和农田水利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贫困华侨农林场和农村贫困归难侨的扶持;自治区农垦局、林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有关归难侨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广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华侨农林场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实施意见指导下,研究制订并尽快出台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侨办研究制订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债务处置实施方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十九)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专项用于华侨农林场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自治区侨办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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