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7]29号
【颁布时间】 2007-08-27
【实施时间】 2007-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有关市、县(区)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华侨农林场要组织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有关市、县(区)要对华侨农林场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的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
  
  (十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
  
  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国有农垦和国有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要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有关市、县(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十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市、县(区)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灌溉等项目上,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林场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
  
  有关市、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华侨农林场公路划分行政、技术等级,并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管辖范围,依法统一接收管理和养护。通达华侨农林场场部的公路,按照通乡(镇)公路标准建设;通达分场驻地的公路,按照通建制村公路标准建设。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交计划〔2006〕67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要求,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的华侨农林场公路,由自治区交通厅纳入全区公路统计里程,实行行业管理。
  
  有关市、县(区)水利、卫生部门要深入华侨农林场开展饮水现状调查,编制华侨农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精心比较,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优先实施现有水厂向场部扩网工程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居住较分散的居民点,可单独建设较小型的供水系统。
  
  要统筹安排华侨农林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质量。对华侨农林场新建居民点、危旧房改造、办工业集中区增加的供电需求,优先安排供电增容。对未进行电网改造和无电的居民点,要加快电网改造和通电建设,实现同网同价。
  
  (十六)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尽快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市、县(区)要尽快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方面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林场要主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并提供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华侨农林场原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现状已部分或全部不是林地的,可按有关规定换发《土地证》和《山界林权证》。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华侨农林场共同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办法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