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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 在不损害各国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法律的情况下,本指令所涉及的权利可以转移、让与或授予契约性许可。 (31) 必须保证不同种类的权利人之间、以及不同种类的权利人和受保护客体的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理平衡。在新的电子环境下,必须对成员国现行的对权利的例外和限制进行重新评价。对某些限制性行为的例外和限制的现存差异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内部市场运行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考虑到作品的跨境利用和跨境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此种差异将会变得更加显著。为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就此种例外和限制做出更为一致的规定。应依据它们对内部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程度进行协调。 (32) 本指令就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列举了穷尽式的例外和限制。某些例外或限制仅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于复制权。在为了确保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这一列举清单合理地考虑了各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各成员国应当就这些例外和限制的适用达成一致,在未来对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时,将会对此进行评估。 (33) 复制的专有权应当受到限制,允许某些临时性复制行为的例外。这种临时性复制行为是短暂的或偶然的复制,构成技术过程中不可分割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从事此种行为的惟一目的既是使第三方之间通过中间服务商能够进行有效的网络传输,也是为了合法使用作品或其他客体。有关的复制行为本身不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这项例外应当包括允许浏览的行为以及实施缓存的行为,其中包括允许传输系统有效运作的那些行为,只要该中间服务商未更改有关信息,也未阻碍被业界广泛承认和使用的、通过使用该信息获得数据的合法的技术上的使用。由权利人授权的使用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使用。 (34) 成员国应当有权选择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例外或限制,例如为了教育和科研目的、为了例如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的利益、为新闻报道的目的、为了引用、为供残障人士使用、为了公共安全进行的使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进行的使用。 (35) 在某些例外或限制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以就他人使用其受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客体获得适当的补偿。在确定此种合理补偿的形式、详细的安排和可能达到的水平时,应当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衡量这些情形时,受质疑的行为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是有价值的评判标准。如果权利人已经接受了其他形式的支付,例如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则可以不再向权利人进行特定的或个别的支付。合理补偿的水平应当充分考虑本指令涉及的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程度。在某些对权利人造成极小损害的情况下,则不会产生支付义务。 (36) 当适用不要求提供此种补偿的有关例外或限制的选择性条款时,成员国也可以规定向权利人提供合理补偿。 (37) 关于复印技术,如果存在现有的国内制度,不会构成内部市场的主要壁垒。成员国应被允许就复印技术规定一项例外或限制。 (38) 成员国应被允许就为私人使用目的对声音、视觉和视听材料进行的某些类型的复制行为规定一项例外或限制,同时对权利人提供合理补偿。这项例外或限制可以包括引入或继续适用对权利人受到损害进行赔偿的补偿机制。虽然这些补偿机制间的差异会影响内部市场的运行,但就这些模拟私人复制方面的差异而言,不会对信息社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数字私人复制可能会更加普遍并产生更大的经济影响。因此,应适当考虑数字私人复制与模拟私人复制之间的差异,并在某些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39) 在提供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当适用私人复制的例外或限制时,成员国应适当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关于数字私人复制和补偿机制方面的发展。此种例外或限制不应阻碍或制止规避行为使用技术措施。 (40) 为了某些非营利性机构的利益,例如公共图书馆与类似机构,以及档案馆,成员国可以规定一项例外或限制。然而,这种例外或限制只能被限定在复制权所包含的某些特殊情况之内。此种例外或限制不应当包括在在线提供受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行为。本指令不应影响成员国不实施《第92/100/EEC号指令》第五条规定的专有公共借阅权的选择权。因此,在不出现失衡的情况下,应当鼓励达成特定的合同或许可协议,以支持此种机构并发挥其传播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