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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

[接上页]

  2.本指令的适用不影响2002年12月22日之前完成的任何行为或获得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技术性修订
  
  1.《第92/100/EEC号指令》在此作以下修订:
  
  (a) 删除第七条;
  
  (b) 指令第十条第3款应被以下条款取代:“3. 这些限制应只适用于某些不与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2.《第93/98/EEC号指令》第三条第2款应被以下条款取代:“2.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在其被固定后的五十年期满。但是,如果在此期限内该录音制品已被合法出版,上述权利应自首次合法出版之日起五十年期满。如果该录音制品未能在第一句提及的期限内被合法出版,并且在此期限内该录音制品已合法地向公众传播,上述权利应自首次合法地向公众传播之日起五十年期满。
  
  但是,按照《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利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11)修订前版本的这一段规定的保护期届满,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于2002年12月22日不再受保护的,本款也不再具有保护这些权利的效力。”
  
  第十二条 最后条款
  
  1.在2004年12月22日之前及以后每三年,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洲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提交关于本指令实施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除其他事项外,委员会应根据成员国提供的具体信息,按照数字市场的发展情况,特别审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实施情况。对于第六条,应特别审查该条是否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以及法律许可的行为是否因利用有效的技术措施而受到不利影响。必要时,尤其是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内部市场的运行,委员会应对修订本指令提交建议案。
  
  2.本指令规定的保护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应保持其完整性,并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版权保护。
  
  3.因此,建立了联络委员会。它应由成员国主管当局的代表组成。由欧盟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联络委员会的主席,并根据主席的提议或某一成员国代表的要求召开会议。
  
  4.欧盟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a) 审查本指令对内部市场运行的影响,并特别关注任何困难;
  
  (b) 组织磋商因实施本指令而产生的所有问题;
  
  (c) 便利有关立法和判例法发展的信息交流,以及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的信息交流;
  
  (d) 搭建包括私人复制和利用技术措施在内的对作品和其他项目的数字市场进行评估的论坛。
  
  第十三条 实施
  
  1.成员国应在2002年12月22日之前施行与本指令一致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与行政命令,并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成员国采取的这些措施,应包含一个对本指令的参考文件或在它们的官方出版物上附上这些参考文件。制作这些参考文件的方式由成员国自定。
  
  2. 成员国应向委员会送交它们在本指令调整领域内通过的本国法文本。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指令应自公布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送达
  
  本指令送达各成员国。
  
  
2001年5月22日制定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
  
  主席
  
  N. 冯提尼
  
  欧盟理事会
  
  主席
  
  M. 温伯格

  
  (1) 1998年4月7日《欧共体公报》C108第6页及
  
  1999年6月25日《欧共体公报》C180第6页。
  
  (2)1998年12月28日 《欧共体公报》C407第30页。
  
  (3) 《1999年2月10日欧洲议会的意见》(1999年5月28日《欧共体公报》C150第171页),《2000年9月28日理事会共同立场》(2000年12月1日《欧共体公报》C344第1页) 及《2001年2月14日欧洲议会决议》 (还未在《官方公告》上公布)。《2001年4月9日理事会决议》。
  
  (4) 2000年7月17日《欧共体公报》 L 178第1页。
  
  (5) 《1991年5月14日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的第91/250/EEC号指令》(1991年5月17日《欧共体公报》L 122第 42页)。该指令被《第93/98/EEC号指令》修订。
  
  (6) 《1992年11月19日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和借阅权以及与版权相关的某些权利的第92/100/EEC号指令》(1992年11月27日《欧共体公报》L 346第61页)。 该指令被《第93/98/EEC号指令》修订。
  
  (7) 《1993年9月27日理事会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和与版权相关权利的某些规则的第93/83/EEC号指令》(1993年10月6日《欧共体公报》L 248第15页)。
  
  (8) 《1993年10月29日理事会关于协调版权和某些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的第93/98/EEC号指令》(1993年11月24日《欧共体公报》 L 290第9页)。
  
  (9) 《1996年3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第96/9/EC号指令》(1996年3月27日《欧共体公报》L 77第20页)。
  
  (10) 1995年11月23日《欧共体公报》L 281第31页。
  
  (11) 2001年6月22日《欧共体公报》L 167第10页。
  
  32001L0029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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