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1) 在广播组织制作临时性录音制品适用例外或限制时,应理解为该广播组织的自有设施包括代表该广播组织行事和承担该广播组织职责的人所有的设施。 (42) 在为了非商业性教育及科研目的、包括远程教育适用例外或限制时,有关活动的非商业性质应根据活动自身的性质确定。组织构成及有关机构的资金来源方式在此问题上不起决定作用。 (43)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重要的是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利因残疾有困难自行利用作品的人获取作品,并应特别注意获取的形式。 (44) 在适用本指令规定的例外和限制时,对这些例外和限制的行使应当与国际义务相一致。适用这些例外和限制不得有损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或与正常利用其作品或其他客体相抵触。成员国提供此类例外或限制,尤其应充分反映此类例外或限制可能在新的电子环境背景下对经济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影响。因此,在对版权作品或其他客体出现某种新的利用方式时,应当进一步缩小某些例外或限制的范围。 (45) 然而,第五条第2、3、4款所指的例外和限制不应妨碍在成员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同关系的确定,其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获得公平的补偿。 (46) 采用仲裁可以帮助使用者与权利人解决争端。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在联络委员会中合作,应就考虑解决关版权与相关权利争端的法律新途径进行研究。 (47) 技术的发展将允许任何版权、相关权利以及数据库特别保护权的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来防止或禁止未经他们授权的行为。然而,仍然存在为促成或便利规避这些措施提供的技术保护的非法活动。为避免对内部市场的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妨碍的分散的法律手段,有必要规定协调的法律保护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提供具有相同效果的装置、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48) 就有关技术措施提供此类法律保护,能有效地限制未经任何版权、相关权利以及数据库特殊保护权的权利人授权的行为,但不得阻碍电子装置的正常运行及其技术发展。此种保护也不要求装置、产品、组件或服务的设计必须符合技术措施的要求,只要这些装置、产品、组件或服务不违反本指令第六条所禁止的行为。此种法律保护应适当尊重而不是禁止那些并非规避技术保护的有显著商业目的或用途的装置或行为。尤其是,此类保护不应妨碍研究密码术。 (49) 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不影响国内法中任何有关禁止私人拥有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产品或组件的规定的适用。 (50) 此种协调的法律保护不影响《第91/250/EEC号指令》特别条款提供的保护。特别是不能适用于该指令专门针对的用于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此种保护也不能禁止或防止任何根据《第91/250/EEC号指令》第五条第3款或第六条可以进行的规避技术措施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的发展和使用。该指令第五条和第六条是专门确定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专有权的例外。 (51) 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不影响第五条反映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成员国应促进权利人采取自愿措施,包括权利人与其他有关当事方间缔结和履行协议,以便将国内法规定的某些例外与限制提出的目标与本指令相一致。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达成此种自愿措施或协议,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权利人向受益方提供这类例外或限制,例如通过修改使用的技术措施或其他方式使受益方从中受益。但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这种措施,包括在协议的范围内或由成员国采取的措施,凡适用于实施这类措施的任何技术措施均应享有法律保护。 (52) 当适用根据第五条第2款(b)项规定的私人复制的例外或限制时,成员国也应鼓励采取自愿措施,以促成调节该例外或限制的目标。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可能采取为私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的自愿措施,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使有关例外或限制的受益方从中受益。权利人采取的自愿措施,包括权利人与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成员国采取的措施,不应妨碍权利人与依据第五条第2款(b)项在国内法中规定的例外或限制不相抵触的技术措施,在这一规定中需考虑合理补偿的条件以及符合第五条第5款的各种使用条件的可能差别,如控制复制的数量。为了防止滥用这些措施,任何在实施中适用的技术措施均应享有法律保护。 (53) 技术措施的保护必须保证为交互式的点播服务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使得公众中的成员可以在个人自己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第六条第4款的第一、第二段不适用由合同规定的这类服务。非交互性的在线使用形式仍然适用这些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