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韩国对外贸易法

[接上页]

  第九条 :民间协助活动的支持等
  
  <1>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交易对象国的政府、地方政府、机关或团体共同促进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协助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提供必要支持。<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为支持企业的对外进出,可收集分析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的体系信息并对地方自治团体及企业提供必要信息。<修改1999、02、05>
  
  第九条 之二: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外市场的开拓及贸易机能的多样化,支持通过系列化的中小企业贸易活动,在贸易交易人中可指定综合贸易商社。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者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一项规定被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不符合根据第二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指定。[新设本条款1999、02、05]
  
  第二章 后二电子贸易的促进
  
  第九之三:为促进电子贸易建立、施行的综合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促进电子贸易,应建立、施行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
  
  1、电子贸易综合政策的基本方向;
  
  2、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的相关事项;
  
  3、电子贸易相关国际协助事项;
  
  4、电子贸易和相关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及应用方案;
  
  5、电子贸易相关交易者间调解纠纷事项;
  
  6、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必要事项。
  
  <2>产业资源部长为施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对施行电子贸易相关业务的机关或团体可提供必要支持。[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九之四:电子贸易中介机关的指定等
  
  <1>产业资源部长为有效支持并扩大贸易交易者的电子贸易,在进行以下各条款事业的机关、法人或团体中,将符合技术能力等总统令规定标准的机关、法人或团体指定为电子贸易中介机关,并可供应必要支持。
  
  1、通过信息通信网的贸易交易推荐或电子贸易文件的传达;
  
  2、电子贸易相关贸易交易者的培训、宣传及咨询;
  
  3、电子贸易文件的标准化支持;
  
  4、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事业,总统令中规定的事业。
  
  <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关指定申请、指定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八条 之五:指定电子贸易中介机关的取消
  
  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八条之四规定,被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关符合以下各条款时,可取消其指定。但是符合第一小项时应取消指定。
  
  1、通过虚假及其它不正当方法被指定时;
  
  2、不符合根据第八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三章 进出口交易
  
  第一节  删除 <2000、12、29>
  
  第十条 :删除<2000、12、29>
  
  第十一条 :删除<2000、12、29>
  
  第十二条 :删除<2000、12、29>
  
  第二节  进出口交易总则
  
  第十三条 :进出口原则
  
  <1>货物等的进出口及其相关货款的收取或支付,应在本法目的范围内自由形成。<修改2000.12.29>
  
  <2>贸易交易者为维持确保对外信誉度等的自由贸易秩序,应尽诚实履行该交易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进出口限制等
  
  <1>产业资源部长根据宪法为签署、公布的条约和根据一般被承认之国际法规履行义务、保护生物资源等认为必要时,可限制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根据宪法为签署、公布的条约和根据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履行义务、保护生物资源等需出口或进口指定的货物等者,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但是作为简易化需加急办理货物等的其它出口或进口程序,对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则不同。<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根据第二项规定获得承认的事项中需变更总统令规定事项者,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变更承认,需变更此外的轻微事项者应向产业资源部长申报。<修改1999.02.05>
  
  <4>产业资源部长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承认对象货物等的项目类数量、金额、规格及出口或进口地区等。<修改1999.02.05, 2000.12.29>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关于出口或进口限制及程序等做出规定时,应公告此项。<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获得出口许可或出口承认者,视为第二项规定获得出口承认者。
  
  第十五条 :综合公告
  
  <1>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定或修改出口、进口主要内容时,根据第二项规定为其施行日之前公告出口、进口主要内容,应将此(制定或修改的出口、进口要领)提交给产业资源部长。<修改1999.02.05>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