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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1条 第一项中,“贸易业被许可者”改为“贸易业申报者”。 南北交流协助相关法律中,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中,“贸易业注册者”改为“贸易业申报者”。 第十四条 第一小项中,删除“自动承认项目”,同条款第一小项及第二小项中,“限制承认项目”改为“要求承认的项目”。 第八条 :与其他法令的关联 实施本法当时在其它法令中引用对外贸易法或其规定时,在本法中有符合其的条款时,视为引用本法相关条款。 附则: 根据实施行政程序法的公认会计师法等的维护相关法律 <第5453号,1997.12.13>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 :省略 附则:引进及管理公共贷款相关法律 <第5551小项,1998.09.16>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2个月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六条:省略 第七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6> 省略 <7>对外贸易法第11条第6小项,新设如下: 6、根据引进及管理公共贷款相关法律的公共贷款引进。 <8>至<11> 省略 第八条 :省略 附则 <第5768号,1999.02.05>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但是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修改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有关进出口相关组合的经过措施 <1>实施本法当时,根据原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成立的出口组合、进口组合或进出口组合(以下本条款中简称“进出口相关组合”),关于其继承地位通过总汇的议决申报主要行政机关时,视为根据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的社团法人。 <2>根据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进出口相关组合,应立即办理其解散登记和根据第一项规定议决成立的社团法人成立注册。 <3>第一项情况时,原有进出口相关组合的财产及权利、义务,由根据同项规定议决成立的社团法人继承此项。 第三条 :处罚相关经过措施 对实施本法前行为的处罚适用上,遵照原有规定。 附则:限制垄断及工程交易相关法律适用除外的不正当共同行为等维护相关法律<第5815号,1999.02.05> <1>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2>处罚相关经过措施:对实施本法前行为的处罚适用上,遵照原有规定。 附则: 产业发展法 <第5825号,1999.02.08>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后3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九条:省略 第十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3> 省略 <4>对外贸易法中,修改如下: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4小项。 <5>至<12> 省略 附则: 关税法 <第6305号,2000.12.29>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实施。 第2至8条:省略 附则 <第6316号,2000.12.29>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3个月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对南北协助相关法律,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中,“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贸易业申报者”改为“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贸易者”。 <2>对农业协同组合法,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中,“促进货物流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对外贸易法第十条”改为“促进货物流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 <3>对山林组合法,修改如下: 第十一条 第一项中,“汽车货物运输事业法第三十九条、对外贸易法第十条”改为“汽车货物运输事业法第三十九条”。 <4>对水产业协同组合法,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 之二中,“促进货物流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对外贸易法第十条”改为“促进货物流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 <5>对信用专门金融法,修改如下: 删除第三十条第一项。 <6>对外汇交易法,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第二项第二小项中,“货物”改为“货物等”。 <7>对韩国货币工程法,修改如下: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 附则 <第6417号,2001.02.03>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后3个月至日期实施。 第二至六条:省略 第七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对外贸易法,修改如下: 删除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及第二节(第二十八至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中“限制进口措施”改为“安全措施”,同条款第一项中“限制进口措施”改为“根据调查不公正贸易行为及救济产业损害相关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措施”)”,同条款第二项中“限制进口措施”改为“安全措施”。 删除第四章第四节(第32至38条)。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及第四项,同条款第五项中“第一项各小项”改为“第一项第二小项”,“根据第四项规定自贸易委员会”改为“自贸易委员会”。 删除第五十条第一,同条款第二项中“产业资源部长或贸易委员会”改为“产业资源部长”。 第五十九条 中“贸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委员、产业资源部长”改为“产业资源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