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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韩国对外贸易法

[接上页]

  <2>产业资源部长应综合公告根据第一项规定受理提交的出口、进口要领。<修改1999.02.05>
  
  第十六条 :特定交易形态的认可等
  
  <1>产业资源部长为圆满进行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可认可总统令规定货物等的进出口交易形态。<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删除<2000、12、29>
  
  <3>财政经济部长根据外汇交易相关法令,需决定贸易货款结算方法时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修改1999.02.05, 2000.12.29>
  
  第十七条 :免除进出口承认的确认
  
  产业资源部长应确认为获得承认而出口或进口的货物等(限于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正文规定的货物等),是否符合根据第十四条第二项附文规定的货物等。<修改2000.12.29> [修改全文1999.02.05]
  
  第十八条 :科学贸易业务的处理基础建立
  
  <1>产业资源部长为有秩序地形成货物等的进出口交易,为建立电子文件交换体制等科学贸易业务的处理基础应尽最大努力。<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为建立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科学贸易业务的处理基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关纪录等货物等的进出口交易相关信息。此时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予以协助。<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本法目的范围内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依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建立的货物等进出口交易相关信息。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应予以协助。<修改1999.02.05, 2000.12.29>
  
  第三节  获取外汇用原料、器材的进口
  
  第十九条 :获取外汇用原料、器材的进口承认等
  
  <1>产业资源部长对为获取外汇而使用的原料、设备、器材等的进口货物等(以下简称“原料、器材”),可不适用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是为促进国产原料、器材的使用而必要时,则不同。<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规定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原料、器材范围、项目及数量,并可予以公告。<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为获取外汇的原料、器材之进口人及进口委托人,应获取其进口相应外汇。但是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时则不同。<修改1999.02.05>
  
  <4>根据第三项规定的获取外汇范围、履行时间、确认方法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修改2000.12.29>
  
  第二十条 :获取外汇用原料、器材的目的外使用等
  
  <1>根据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口原料、器材者,因不得已事由将其进口的原料、器材或以其原料、器材制造的货物等使用于当初目的外的用途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但是对总统令规定的原料、器材或以其原料、器材制造的货物等,则不同。<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根据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将进口的原料、器材或以其原料、器材制造的货物等使用于与当初目的相同的用途或转让给需出口人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但是对总统令规定的原料、器材则不同。<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关于根据第二项规定受让原料、器材或以其原料、器材制造的货物等者,遵照第十九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修改2000.12.29>
  
  第四节  战略物资的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战略物资的出口许可等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际和平及维持安全、国家保安而认为必要时,可对产业资源部长规定公告的需出口货物等(以下简称“战略物资”)者,采取获得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口许可等限制,或需进口战略物资者申请其进口证明时,可以发放此进口证明。<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战略物资出口限制进口证明的颁发的相关必要事项,由产业资源部长规定并公告。<修改1999.02.05>
  
  <3>根据第二项规定的公告中,应包括战略物资相关的以下各条款事项:
  
  1、项目及规格;
  
  2、限制出口地区;
  
  3、颁发出口许可及进口证明相关程序;
  
  4、其它出口及进口相关事项。
  
  第五节  产业设备的出口
  
  第二十二条 :出口产业设备的承认等
  
  <1>如有符合以下各条款的出口(以下简称“产业设备出口”)者申请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承认该产业设备的出口。变更承认事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2.05>
  
  1、为经营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制造业、电气、煤气、自来水事业、运输、仓储业及广播业、通信业而安装的器材、装置及总统令规定的设备中,产业资源部长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产业设备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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