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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项不允许将植物及第7条第1项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以小型包装物及包裹邮件以外的邮件形式进口。 第5项当有人收到了以小型包装物及包裹邮件以外的邮件形式寄来的植物及第7条第1项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时,必须马上带着样品向植物防疫站报检。 第6项属于第1项正文或第2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情况时,准用前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 第7条 禁止进口 第1项不允许任何人进口下述物品(以下通称“禁止进口物品”)。但,用于实验研究的及其它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特殊用途的,在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后,可以进口。 第1款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地区发送来的、或经由该地区的植物;属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禁止进口物品的; 第2款检疫性有害动植物; 第3款土壤或带土的植物; 第4款上述各款所列物品所用的包装容器。 第2项已获得前项但书规定的许可证的,在其进口时必须添附同项的许可书面证明。 第3项第1项但书的许可证上必须注明进口方法、进口后的管理方法及其它必要事项。 第4项制定第1项第1款的农林水产省令时,准用第5条之2第2项的有关规定。 第8条 进口植物等的检查 第1项已进口了植物或禁止进口物品的人必须马上向植物防疫站申报,并保持植物或禁止进口物品的原状,接受植物防疫官的检查。植物防疫官将检查其是否违反了第6条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物品及是否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不包括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本条及次条中所指与此相同)。但,不包括已接受了第3项所规定的检查以及将植物或禁止进口物品作为邮件进口的情况。 第2项植物防疫官从第6条第3项规定的港口或机场中指定某一地点进行前项检查。 第3项如果植物防疫官认为有必要,也可在船舶或飞机内对将要进口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提前进行检查。 第4项办理通关手续的邮局,当怀疑其收到的小型包装物或包裹邮件内包有植物或禁止进口的物品时,必须马上将此情况通知植物防疫站。 第5项植物防疫官在接到前项通知后,应对同项的小型包装物或包裹邮件进行检查。此时,如有必要,可在邮局人员的监督下拆开该邮件进行检查。 第6项当有人收到了未接受前项检查的、包有植物的小型包装物或包裹邮件时,应马上带着该邮件向植物防疫站申报有关情况,接受植物防疫官的检查。 第7项对于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种苗,植物防疫官按照第1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的规定进行检查后,如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检查是否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时,可以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有关规定,命令该植物所有者进行隔离栽培,并在其栽培地实施跟踪检查,或自行实施隔离栽培。 第9条 实施废弃、消毒等处理 第1项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检查后,发现其上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时,植物防疫官应对植物或其包装容器进行消毒或废弃处理;或命令该植物、包装容器的所有者、管理者在植物防疫官的监督下进行消毒或废弃处理。 第2项对于违反第6条第1项至第5项或第8条第1项、第5项规定进口的植物及包装容器,植物防疫官可对其进行废弃处理,或命令其所有者在植物防疫官的监督下进行废弃处理。对于违反第8条第7项规定的隔离栽培命令的,植物防疫官同样可对违反规定的植物进行废弃处理。 第3项对于违反第7条的规定而进口的禁止进口物品,植物防疫官应对其进行废弃处理。 第4项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检查后,发现该植物及包装容器并未违反第6条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不属于禁止进口物品,并且确认其中没有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时,植物防疫官应发给检疫合格证书。 第9条 之2通过电子情报处理系统进行申报或发布命令等 第1项植物防疫站站长可根据政令的有关规定,使用电子情报处理系统处理按照第8条第1项的规定递交的申报。 第2项植物防疫官根据前项规定使用电子情报处理系统处理申报时,可根据政令的有关规定使用电子情报处理系统给已接受植物防疫官检查的申报的植物、禁止进口物品的所有者发出前条第1项规定的消毒或废弃命令的通知及按照同条第4项的规定发给检疫合格证书。 第3项当按照前2项的规定处理的申报或命令通知或证明通知,已被第2条第5项的电子计算机记录在案时。可将此情况视为该申报已送达植物防疫站,或该通知已由植物防疫官发出。由于发布的命令通知或证明通知出具需要一定时间,此时可视作该通知已出具到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