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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6条 之5废弃处理 植物防疫官有权命令持有违反第16条之2第1项或第16条之3第1项规定而移动的植物、有害动物、有害植物、土壤及其包装容器的人,将上述物品进行废弃处理或由植物防疫官自行将其实施废弃处理。 第4章 紧急防除 第17条 防除 第1项担心新的病虫害侵入国内或担心已在国内局部地区存在的有害动物、有害植物的蔓延将给有用植物造成严重危害时,或担心有害动植物会妨碍有用植物的出口时,为有效驱除或防止有害动植物的蔓延,农林水产大臣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防除。但,不包括按照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防除森林病虫害的情况。 第2项农林水产大臣如欲实施前项规定的防除工作,必须提前30天就以下事项下达通知。 第1款实施防除的区域及时间; 第2款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的种类; 第3款防除内容; 第4款其它必要事项。 第18条 防除内容 第1项农林水产大臣为了实施前条第1项的防除工作,可视其程度发布下述各款命令。 第1款对于附着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或怀疑附着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的植物栽培者,农林水产大臣可限制或禁止其栽培该植物。 第2款对于附着有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或怀疑其附着的植物或包装容器,农林水产大臣可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移动。 第3款对于拥有或管理附着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或怀疑附有有害动物、有害植物的植物或包装容器的人,农林水产大臣可命令其对该植物或包装容器采取消毒、除治、废弃等措施。 第4款对于拥有或管理附着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或怀疑附有有害动物、有害植物的农机具、运载工具等物品或仓库等设施的人,可命令其采取消毒等措施。 第2项在前条第1项的情况下,为了实施紧急防除而来不及提前通知同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时,农林水产大臣可视其程度,不通知同项规定的必要事项,而发布前项第3款的命令,让植物防疫官对附着有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或怀疑附有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的植物或包装容器等采取消毒、除治、废弃等措施。 第19条 协助指示 第1项有必要实施第17条第1项的防除工作时,农林水产大臣可指示地方公共团体、农民团体、防除工作人员协助参与防除工作。 第2项在前项的情况下,必须递交协助指示令。 第3项地方公共团体、农民团体、防除工作人员等遵照第1项规定的指示进行防除时,国家必须补偿防除费用。 第20条 补偿损失 第1项对于因执行第18条的处理规定而蒙受损失的人,政府应按照通常情况下执行该项处理会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2项希望接受前项规定的补偿的人,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希望补偿的金额。 第3项当农林水产大臣接到前项申请后,必须迅速决定应该补偿的金额,然后通知该申请人。 第4项农林水产大臣按照前项规定决定补偿金额前,必须先从该地区选出3名评论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农民),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5项按照第1项的规定给予补偿时,补偿金总额应控制在已通过国会表决的预算金额范围之内。 第6项对第3项的补偿金额持有异议的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可提起诉讼,请求增加补偿金额。 第7项在前项诉讼中,被告方为国家。 第21条 报告的义务 当都道府县知事确认一旦新侵入国内的病虫害或已在国内局部地区存在的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的蔓延将对有用植物造成严重危害时,必须将此情况报告给农林水产大臣。 第5章 指定性有害动植物的防除 第22条 指定性有害动植物 本章及下一章中所说的“指定性有害动植物”指的是由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在国内的分布属于非局部性,且一旦急剧蔓延将给农作物带来严重危害的、需要制定特别的对策进行防除的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第23条 政府的发生预见工作 第1项由农林水产大臣指示对指定性有害动植物实施发生预见工作。 第2项农林水产大臣应在征得都道府县的同意和承诺后制定出防除计划。都道府县必须遵照该计划协助前项的发生预见工作的实施。 第24条 防除计划 第1项当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实施前条第1项的发生预见工作所获得的资料,或考虑到其它事情,认为有必要对指定性有害动植物进行防除时,应制定以地方公共团体、农民、农民组织为主体,以防除指定性有害动植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以下称“防除计划”)大纲,并传达给相关都道府县的知事。 第2项都道府县的知事在接到前项的指示后,应根据同项大纲的要求,迅速制定与本都道府县防除工作有关的防除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