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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3条 病虫害防除员 第1项都道府县为了实施防除,可以设立非专职性的病虫害防除员,让其负责与发生预见工作及其它防除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2项前项的情况,准用前条第3项的规定。 第34条 (删除) 第7章 细则 第35条 补助金 第1项为了补充下述经费的来源,政府将给都道府县发放补助金。 第1款病虫害防除所的工作人员、第33条第1项的病虫害防除员、及其它从事发生预见工作的都道府县的工作人员所需的经费。 第2款除前款列出的经费外,还包括按照第23条第2项的规定协助同条第1项的发生预见工作所需的经费以及病虫害防除所运营所需经费。 第2项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项规定向都道府县发放补助金时,应以各都道府县的农户数、耕地面积以及市镇村的数量为基础,充分考虑到在各都道府县实施紧急植物检疫、防除及发生预见工作的必要性等,按照政令制定的标准来决定补助金额。 第36条 提出异议 第1项不能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1962年法律第160号)对植物防疫官按照第9条第1项或第2项、第14条、第16条之4或第16条之5的有关规定发布的命令提出异议。 第2项对第10条第1项或第4项或第13条第2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人,可以自接受检查的次日起算的60天以内,向植物防疫官提出再检查要求。如对再检查的结果也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该检查结果。 第3项对前项规定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人,只能根据同项的规定提出抗议。 第37条 要求递交防除报告 除本法律中规定的情况外,农林水产大臣还可以要求地方公共团体、农民、农民组织等递交防除必要报告。 第38条 都道府县有权处理的事务等 第1项第25条及前条规定的属于农林水产大臣权限内的部分事务,可以按照政令的有关规定交给都道府县的知事来处理。 第2项可以按照农林水产省令的有关规定,将第3章至本章规定的农林水产大臣的部分权限委托给地方农政局长来执行。 第38条 之2事务的分类 第21条 规定的由都道府县负责处理的事务,视为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2条第9项第1款规定的法定受托事务。 第8章 罚则 第39条 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条件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违反第6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第7条第1项、第13条第4项、第16条之2第1项或第16条之3第1项规定的。 第2款违反第7条第3项(包括第16条之3第2项准用的情况)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第3款拒不接受第8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的,或在接受检查时采取了不正当行为的。 第4款违反了第18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的。 第40条 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条件的人,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拒不接受第8条第6项规定的检查的,或在接受检查时采取了不正当行为的。 第2款违反了第8条第7项或第16条之4规定的命令的; 第3款违反第9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命令,或抗拒、阻挠、逃避同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处理要求的; 第4款违反第10条第1项规定,或在接受同项检查时采取了不正当行为的; 第5款违反第16条之5规定的命令,或抗拒、阻挠、逃避同条规定的处理要求的; 第6款违反第18条第2项规定的命令,或抗拒、阻挠、逃避同条规定的处理要求的; 第7款违反第28条规定的。 第41条 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条件的人,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抗拒、阻挠、逃避第4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或采集要求,或拒不回答同条规定的质询,或在回答质询时做虚假陈述的; 第2款违反了第4条第2项规定的命令的; 第3款违反了第6条第5项规定的; 第4款抗拒、阻挠、逃避第10条第4项规定的检查的; 第5款违反第14条规定的命令或抗拒、阻挠、逃避同条规定的处理要求的。 第42条 并罚规定当法人代理人或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雇用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在从事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事务中做出了前3条的违反行为时,不但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还要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相应各条的罚款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