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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操作风险 监管人员应确保银行高级管理层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而且也应具有管理和化解操作性风险的政策(如通过保险或应急计划)。监管者应当确定银行是否为所有主要系统准备了充分的、经过调试的业务恢复计划(如远程设施),以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5.内部控制 原则14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原则15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犯罪所利用。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家银行的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他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 内部控制包括四个主要内容: (1)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 (2)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 (3)“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 (4)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 这类控制措施必须有内部审计职能进行补充,通过内部审计职能在机构内部独立地评价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因而,为了确保其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在银行中有适当的地位和适当的报告程序(注22)。外部审计对该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交叉检查。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能得到执行,而且管理者应对内部和外部审计师所发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 银行要遵守各种银行和非银行的法律和法规。必须制定出确保遵守上述法律和法规的政策和程序。否则,违背已确定的要求会损害银行的声誉并招致巨额的罚款,严重时甚至导致银行资不抵债。违反合规性要求也表明该银行不能按银行组织应具备的技能和诚信水平进行管理。尤其是大的银行,应该有独立的检查合规性的职能,银行监管者应确定这些职能能够有效地运行。 假如银行与毒品贩子和其他犯罪有联系,尽管通常对此类犯罪活动不负责任,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仍可能遭到损害。因此,尽管银行监管者一般不负责对洗钱犯罪进行起诉,但它们应保证银行的工作程序可以避免与毒品贩子或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政策,以及普遍加强金融部门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标准的教育(注23)。特别是监管者应鼓励银行采纳适用于银行的金融特别行动小组(FATF)关于反洗钱的建议。这些建议涉及到客户的身份以及有关记录的保存、促进金融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与没有完善的或根本没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打交道的方法。 银行的欺诈行为或者被卷入欺诈行为也应引起银行监管者的注意,原因有三:首先,它会极大地威胁银行的安全以及金融体系的安定与稳健。其次,它可能意味着内部控制薄弱,因而需加强监管。第三,它对该机构乃至整个体系的声誉与信心都会形成潜在的影响。基于这种原因,银行的管理层和内部安全或保卫应建立专线电话,以便沟通情况。应要求职员向上级或内部安全部门报告可疑或出现问题的行为,而且应要求银行向监管者报告可疑行为和重大的欺诈行为。这并不需要监管者调查银行的欺诈案,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需要专门的技术。但监管者确实需要确保有关当局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它们还需要研究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保护其他银行不受影响,并使银行界了解正在出现或可能发生的各种欺诈行为,从而使银行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 C.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续 原则16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原则17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原则18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原则19监管者必须有办法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