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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9-01
【实施时间】 199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接上页]

  1.资本充足率
  
  原则6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股权资本用于以下几个目的:为银行股东提供持久的收入来源,为银行提供持久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提供业务发展的基础;使股东相信银行的管理既安全又稳健。制定最低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降低存款者、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风险,有助于监管者实现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监管者要制定出最低的资本比率,鼓励银行高于最低要求持有更多的资本金。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和其他财务状况存在不确定因素,监管人员应对个别银行制定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标准,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来及时恢复最低资本。监管者还应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施加额外的限制。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就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方法达成协议(注12)。许多国家也已经采纳了该协议的内容或类似的内容。资本充足率协议对银行的两类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它考虑到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不同程度的信贷风险;二是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
  
  资本充足率协议界定了为监管当局所接受的各类形式的资本,强调了需要有规模适度的“核心资本”(在协议里称为一级资本),其内容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以及现已公开的从留存收益或其他盈余(即:股票溢价、留存利润、一般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中划拨的准备金。公开的准备金还包括满足下列标准的各类资金:(1)划拨的资金应出自税后留存收益或调整各项税收后的税前收益;(2)划入和拨出的资金必须在银行公开的帐目上单独公布;(3)资金可随时用于弥补损失;(4)损失不能从上述资金中直接冲销,必须从资金损益帐户中冲销。协议同时还承认其他形式的补充资本(在协议中称为二级资本),如各种准备金和混合型资本工具,它们是银行资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被列入资本计量体系中。
  
  资本协议还根据相对风险大小规定了表内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权数。权数的基本框架尽可能地简单,仅有5个权数,分别是:0,10%,20%,50%,100%。
  
  根据其风险资产的种类,协议对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注13)。这一要求按并表的原则计算(根据监管者的要求,也可针对单个银行)(注14)。必须强调这些比率应被视为最低标准,而且许多监管者应采取比该协议更高的比率、适用更严格的资本定义或更高的风险权重。
  
  2.信贷风险管理
  
  (1)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
  
  原则7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监管者必须保证银行的信贷和投资职能客观并建立在稳健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并保持审慎的成文借贷政策、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的贷款文档对银行信贷部门的管理是必要的。信贷和投资活动应当建立在银行董事会批准的审慎业务标准之上,并清楚地传达到银行信贷官员和其他职员。另外的关键一点是,监管者应确定每家机构在信贷决策时能否不发生利益冲突,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
  
  银行也必须具有完善的、用于持续监测信贷关系、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的程序。所有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建立一个数据库,提供有关贷款(包括内部贷款评级和分类状况)的必要细节。
  
  (2)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
  
  原则8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监管者应对银行有关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帐准备金进行定期检查的政策进行评估。这些政策要定期审查并得到统一的执行。监管者也应保证银行拥有监测有问题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当有问题贷款已引起监管者的注意时,他们必须要求该银行强化贷款程序、授信标准和总行的财务实力。
  
  在已提供了担保或抵押的情况下,银行应建立一套机制,以持续地评估这些担保的可靠性和抵押品价值。监管者应保证银行妥善地记录表外业务的风险,并针对这部分潜在风险持有充足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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