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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9-01
【实施时间】 199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接上页]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审批过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推举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注8)的能力、品行和资力进行审查。发照部门应掌握推举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信息,从而审查每一位及其人员整体的银行经验、其他业务经验和个人品行及有关专业经验。对管理人员的审查应涉及有关背景情况的审查,确定以前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理情况)是否暴露出在业务能力、判断能力及品行方面存在问题。关键是银行推举的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银行工作经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变动应随时通报监管者,监管者有权反对危害存款人利益的任命。
  
  D.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预测
  
  发照部门应审查报批银行的预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应对照银行提出的战略计划审查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力支持它所提出的战略计划,特别要考虑到开办费用和在业务初期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另外,发照当局应当审查预测是否是统一的、现实的,拟议中的银行是否是可行的。在大多数国家,发照部门已经规定了初期所需的最低资金规模。审批机构还应考虑股东在银行开业后是否具备在必要时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如果是一家公司作为大股东,那么就要审查母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中包括资本金状况。
  
  E.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外银行时,需事先征求母国监管者的同意(见第六节B部分)
  
  当国外银行、国外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或(接受某一监管机构监督的)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在本地建立新的银行或分行时,发照机构要考虑该机构是否已达到了巴塞尔有关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注9),特别要指出,要在得到该行或该银行集团的母国监管人员同意后才可批准发放经营执照。东道国当局还要考虑母国是否有进行综合监管的能力(注10)。在审查是否有能力进行综合监管时,东道国发照当局不仅要考虑母国监管制度的性质和范围,还必须考虑申请者或申请集团的结构是否会妨碍母国和东道国开展有效监管。
  
  F.银行股权的转让
  
  原则4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除审批新银行外,银行监管者应控制任何关于银行未来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以及超出一定限额的所有权增加和变化的信息,如果不能满足与批准新银行相一致的各项标准,监管者则应有权制止这种投资,或制止行使这些投资所享有的投票权。有关高于银行外部持有股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和投票权的情况均应通报银行监管当局(注11)。所有权变更的审批限额可高于这一比例。
  
  G.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
  
  原则5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建立标准,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确保其附属组织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
  
  在许多国家,一旦银行获得执照,它即可从事允许进行的各项活动或银行执照上注明的任何业务。自然,有些收购与投资只要在监管者或银行法规的限额内即可自动获得批准。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监管者的要求,银行在从事收购或投资业务前需事先通知监管者或得到监管者的同意。在这类情况下,监管人员要确定银行组织是否有足够财力与管理能力进行收购,以及现有的法规是否允许进行这类投资。监管者应当明确哪类投资及哪类金额的投资需要事先批准,在什么情况下需事先通报。而那些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活动或相对银行资本总额较小的投资只需事先通报即可。
  
  第四节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A.银行业的风险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银行监管者需要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信用风险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活动。贷款活动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或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存在于贷款人,也存在于其他表内与表外业务,如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中。由于银行未能及时认定发生问题的资产、未能建立准备金注销这部分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一切都曾造成严重的银行问题。对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的大额风险暴露反映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并且是造成银行问题的常见原因。大规模的贷款集中还可能发生在特定的行业、经济部门和地区,持有对同样的经济因素(如高杠杆交易)十分敏感的同类借款也会造成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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