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发布命令的权力 46.(1)部长可以发布使法案条款生效或执行此法案条款的必要的或有用的命令。 (2)在对第(1)子条款的一般性无损害的情况下,可发布命令 (a)规定采取此法案下的行动的时间期限, (b)规定采取行动所需延长的时间及延长时的情况; (c)规定为此法案的目的所发布的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及与发布须知有关的程序 (d)规定调查、检查和起诉的程序; (e)规定与此法案有关的各项事宜的费用; (f)规定部长可接受的承诺的形式及与此相关的程序; (g)规定为此法案的目的进行计算时所使用的货币及进行要求的货币转换时使用的汇率; (h)规定执行或使新加坡为其成员的条约生效时的必要的或有用的事宜,这些条约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条约》,《反补贴和补贴措施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实施协定第六条款》,《农产品协定》及修订或补充的条约、协定;并且 (i)规定不执行命令的任何人员将被认定为有罪,可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不超过3年的入狱,或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及3年以下的入狱。 过渡条款 47.已废止的海关(倾销和补贴)法(cap,71,1985Ed)和任何在1996年11月1日前生效的附属法案将继续适用于任何情陈情、调查、申请或命令或其他在那个法案及附属法案下的行为,可把此法案认作还未生效,但不能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后开始应请求现存措施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