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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0(2)理事会应遵照全权代表大会给予的导则考虑大的电信政策问题,以便确保电联的政策和策略充分适应不断变化的电信环境。 71(3)理事会应确保电联工作的有效协调,并对总秘书处和3个部门进行有效的财政控制。 72(4)理事会应根据电联的宗旨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通过电联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为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作出贡献。 第11条总秘书处 731.(1)总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1名副秘书长协助。 74(2)秘书长在协调委员会的协助下拟定电联的战略政策和规则,并协调其各项活动。 75(3)秘书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电联资金的节省使用,并应在电联活动的行政和财务方面对理事会负责。 76(4)秘书长是电联的合法代表。 772.副秘书长应对秘书长负责;他应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并执行秘书长可能交办的特别任务。在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Ⅱ章无线电通信部门 第12条职能和结构 781.(1)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能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组织法第1条中所述的电联关于无线电通信方面的宗旨: ——根据本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确保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使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业务合理地、公平地、有效地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谱,以及 ——进行无限制的频率范围的研究,并通过关于无线电通信问题的建议。 79(2)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标准化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紧密协调。 802.无线电通信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81a)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 82b)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83c)与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配合而召开的无线电通信全会; 84d)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85e)当选主任领导的无线电通信局。 863.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成员如下: 87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88b)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13条无线电通信大会及无线电通信全会 891.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可以部分地,或在特殊情况下全部地修订无线电规则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与其议程有关的具有世界性的任何问题;它的其他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902.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常两年召开一次;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需要召开此种大会或可以增开一次此种大会。 913.无线电通信全会通常也应两年召开一次;为了提高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效率和有效性,应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在同一地点和时间配合举行。无线电通信全会应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并对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一切要求作出反应。无线电通信全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924.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无线电通信全会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与无线电规则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14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93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由在无线电领域内完全有资格的并在频率的指配和利用方面具有实际经验的选任委员组成。每个委员应熟悉世界特定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他们应独立地并且在兼职的基础上为电联履行职责。 94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95a)按照无线电规则和相关的无线电通信大会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批准程序规则,包括技术标准。程序规则将由主任和无线电通信局在实施无线电规则登记会员的频率指配时使用。关于这些规则应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如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问题提交下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96b)审议实施上述程序规则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其他事宜; 97c)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法第78款中所述的关于频率指配和使用的任何附加职责以及相关的大会或理事会在获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为筹备这种大会或贯彻其决定所规定的任何附加职责。 983.(1)在行使委员会职责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代表各自的会员国或某一区域,而应作为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进行工作,特别是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干预与委员自己的主管部门直接有关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