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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66.同样,如果会员在上述第163款中所规定的日期起的新的会费期内交纳会费的相对状况明显劣于原先的状况,则该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选择低于按上述第161款选择的单位等级。 1677.本组织法第43款所述区域性大会的会费应由有关区域所有会员,以及适宜时由参加大会的其他区域的会员,根据各自认担的会费单位等级摊付。 1688.会员和上述第159款中所提及的实体或组织应预付根据理事会所核准的以年度预算及理事会核准的任何调整所算出的每年应摊会费。 1699.对电联欠款的会员在其欠款额等于或大于2个年度应付会费的总额时,应丧失其按本组织法第27和28款所规定的表决权。 17010.有关上述第159款所指的实体或组织和国际组织认担会费的具体规定,载明在公约内。 第29条语言 1711.(1)电联的正式和工作语言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172(2)按照全权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这些语言应用以起草和出版电联的文件和文本,各语种文本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相同;在电联的大会和会议期间应用这些语言相互传译。 173(3)如有差异或争议,应以法文本为准。 1742.如果大会或会议的全体与会者一致同意,则可用少于上文所提到的语言进行讨论。 第30条电联的会址 175电联的会址在日内瓦。 第31条电联的法律权能 176电联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上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权能。 第32条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规则 1771.电联的大会和会议在进行其工作安排和讨论时应采用公约中的议事规则。 1782.大会和理事会可以通过议事规则以外的认为必需的规则。但是,这种附加议事规则必须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大会通过的附加议事规则应作为大会文件予以公布。 第Ⅵ章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 第33条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179各会员承认公众使用国际公众通信业务进行通信的权利。各类通信的服务、资费和保障对于所有用户均应相同,不得有任何优先或优待。 第34条电信的停止传递 1801.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防碍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私务电报保留停止传递的权利,但须立即将停止传递这类电报或其一部分的情况通知原发报局。如这种通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则不在此限。 1812.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防碍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任何其他私务电信,也保留予以截断的权利。 第35条业务的中止 182每一会员保留中止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或则中止其全部业务,或则仅中止某些通信联络和(或)某几种通信的发送、接收和经转;但必须立即将这类行动通过秘书长通知每一其他会员。 第36条责任 183各会员对国际电信业务的用户,尤其在赔偿损失的要求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7条电信的保密 1841.各会员同意采取与其所使用的电信系统相适应的一切可能措施,以确保国际通信的机密。 1852.但是,各会员保留将这种国际间的通信通知主管当局的权利,以保证其国内法律的实施或其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的履行。 第38条电信信道和设备的建立、操作和保护 1861.各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在最佳的技术条件下建立为迅速和不间断地交换国际电信所必需的信道和设备。 1872.对于这些信道和设备,必须尽可能用经实际操作经验证明属于最佳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必须经常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得到改进。 1883.各会员应在其管辖权限内保护这些信道和设备。 1894.除另有专门协议制定其他规定外,每一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维护其所控制的那部分国际电信信道。 第39条违反规定的通知 190为便于实施本组织法第6条规定,各会员应保证互相通知违反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的事例。 第40条有关生命安全的电信的优先权 191国际电信业务对于有关海上、陆上、空中或外层空间生命安全的一切电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非常紧急的疫情电信,必须给予绝对优先权。 第41条政务电信的优先权 192应始发者的特别要求,政务电信(见本组织法附件第1014款)可在不违反本组织法第40和60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可行范围内享有先于其他电信的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