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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9(2)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不得向任何政府或会员国或任何公立或私立机构或个人请求或接受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指示。他们不得采取与上述第98款规定的与身份不相符的任何行动或参加与这种身份不相符的任何决定。 100(3)每个电联会员应该尊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的绝对国际性,并且不得设法影响他们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101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载明在公约内。 第15条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102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16条无线电通信局 103无线电通信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Ⅲ章电信标准化部门 第17条职能和结构 1041.(1)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职能是通过研究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通过建议,以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从而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关于电信标准化方面的宗旨。 105(2)电信标准化部门和无线电通信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进行紧密协调。 1062.电信标准化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07a)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108b)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09c)当选主任领导下的电信标准化局。 1103.电信标准化部门的成员如下: 111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112b)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18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1131.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1142.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应四年召开一次;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增开一次大会。 1153.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19条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16电信标准化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20条电信标准化局 117电信标准化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Ⅳ章电信发展部门 第21条职能和结构 1181.(1)电信发展部门的职能是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宗旨,并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电联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实施联合国开发系统项目或其他资助安排的执行机构的双重职责,以便通过提供、组织和协调技术合作及援助活动促进和加强电信的发展。 119(2)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应是发展方面按照本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紧密合作的问题。 1202.在上述范围内,电信发展部门的具体职能是: 121a)提高决策者对电信在本国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水平,并对可能的政策和结构选择提供信息和建议; 122b)通过增强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管理、资金筹集和科研及研制的能力,并考虑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特别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电信网及业务的发展、扩大和运营; 123c)通过与区域性电信组织和全球性及区域性开发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电信的发展,监督其发展计划中所列项目的情况以保证其正常执行; 124d)通过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并与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和发展机构进行合作,搞活资金筹集,以对发展中国家的电信领域提供援助; 125e)根据发达国家网络的变化和发展,推动和协调向发展中国家加速转让适当技术的计划; 126f)鼓励工业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并对适当的技术的选择和转让提供建议; 127g)必要时,对技术、经济、财政、规章和政策问题提供建议、进行或主持研究,包括对电信领域内具体项目的研究; 128h)在制订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网的总规划时与其他部门、总秘书处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以便为提供电信业务而促进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129i)在履行上述职能时,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1303.电信发展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31a)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32b)电信发展研究组; 133c)当选主任领导下的电信发展局。 1344.电信发展部门的成员如下: 135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