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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设置。将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合并组建为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履行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中心的职责。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更名为妇幼保健中心,以保健服务为主、相关基本医疗为辅,重点开展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基础保健服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以家庭为基础,为当地常住、流动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妇幼保健系统管理、高危监护和转诊等服务。设有妇产科、儿科的医疗机构要配合做好危急孕产妇和儿童救治、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强化高危孕产妇和儿童急救网络。加强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的产科、儿科能力建设,巩固逐级转诊、责任对口的危急转诊抢救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干预方案。对危急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医疗救助。 七、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到2010年,在全市规范建立36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设施,配备基本设备,形成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逐步将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外来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站。健全“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模式,建立社区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城市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规范城乡基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内设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分别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财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公共卫生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其人员按辖区服务人口万分之二比例配备,最低不少于3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设1-2名兼职公共卫生员。村卫生室设乡村医生2-3名,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实施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和省、市、县配套项目,加大投入,到2010年,全面完成120个乡镇卫生院和1383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备、药品、人员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县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医院、中医院进行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能力。 (四)建立“送医送药到农户”的农村巡回医疗制度。以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为主要内容,为农户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巡诊发现病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 八、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一)加强全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公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以社区(乡镇)为基础、县区级为骨干、市级为管理指导中心的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派驻卫生监督人员或设置兼职卫生监督人员,促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覆盖城乡、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通过三年努力,使市、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施、装备、人员配置全面达标。改善办公用房、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工具、信息网络等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强化人员培训和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化妆品、饮用水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和对医疗机构、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督,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拓宽监督执法领域,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覆盖率达98%以上;居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城市达95%、农村达85%以上。 九、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一)建立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市健康教育所作为业务指导中心的作用,各县(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并配备必要设备。完善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市社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窗口单位等,具有能够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的服务设施和工作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