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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市级审批管理的民营医院。奖励对象为: (一)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的民营医院。 第三条 实行民营医院考评奖励制度,建立考评专项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予以奖励。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本地区医院管理评价标准,从医院管理、医疗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安全、医院服务、医院绩效、诚信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制订考核细则,实行量化考评。 第五条 按照标准,采取行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年度专项评价与日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民营医院实施综合评价。其中,年度专项评价成绩占70%,日常动态评价成绩占30%。 第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考评工作机构,组织医院管理专家并邀请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参与,按照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获奖医院进行公示后,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条 每年度奖励名额为市级审批管理的民营医院数量的20%,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奖励对象,按照1∶2∶4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数量。对专项资金,按照1∶1∶1的比例,分别确定3个奖励等级的奖励资金总额。每个奖励等级的奖励资金总额除以其奖励等级内获奖医院数,确定每个获奖单位奖励金额。 第八条 对市级审批的民营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投资额8‰给予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投资额9‰给予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民营医院的投资方在固定资产形成后一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填报《昆明市民营医院投资奖励申请表》。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成立投资奖励资金评审组,参照我市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民营医院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进行确认,并核定奖励金额,上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的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昆明市卫生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医疗卫生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流动的新型用人机制;将员工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员工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按需设岗,实行岗位分级管理,按岗定酬,逐步建立同工同酬、公正、公平的行业运行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在市卫生局注册登记的民营医院。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 1.各单位补充人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用人自主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放开人员进、出口,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对特殊岗位及高层次人才可按市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合理设置岗位,实行岗位分级设置,以“八定”(定工作、定职位、定任务、定责任、定标准、定期限、定权限、定条件)为基础,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打破职称结构比管理,可以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明确职责。 3.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全部进入昆明市卫生人才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4.对聘用在岗的编制内员工,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和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用的基数。解除、终止或转移合同时按档案工资进行转接。 (1)市级医院的收入分配暂按《昆明市卫生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昆卫发〔2006〕5号)执行,逐步完善收分配制度,在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同时兼顾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