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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管理规范、运转协调、高效便捷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机构设置 (一)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县、安宁市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在2008年8月底以前完成转型;其他乡镇卫生院根据城镇化进程逐步转型。 (二)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内设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分别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1.公共卫生部由政府举办、县(市)区卫生局管理。卫生技术人员按乡镇(街道)服务人口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最低不少于3人。疾病预防控制岗位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妇幼保健岗位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卫生监督、初级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的岗位为兼职。在设定岗位的前提下,从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公共卫生部设主任1名,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 2.医疗服务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进行设置,并可同时挂乡镇医院的牌子。可吸引社会资本,实行投入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医疗服务部设主任(乡镇医院院长)1名。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2名兼职公共卫生员,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负责业务指导管理。 (四)村卫生室设乡村医生2-3名,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主要职责 (一)公共卫生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的初级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组织、考核和业务指导。 (二)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职责 1.坚持依法行医,按照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诊治、护理、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并与上级医院实行双向转诊。 2.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诊疗技术常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并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员职责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的安排,承担当地居民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四)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职责 承担当地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接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 四、经费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实行财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其办公地点和业务用房要在原有基础上合理划分使用。 (二)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保障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在乡镇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确认,给予津贴补助:住院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3000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兼职人员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 (四)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五)乡镇医院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补助。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昆明市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5号)精神,建立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扩充我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