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文[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2)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分配办法,财政不再直接支付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搞活内部分配,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5.对聘任在岗的编外员工,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或接受人才派遣,实行同工同酬,纳入单位系统管理,比照事业单位标准确定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按事业单位的缴纳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同样比例的退休待遇。解除、终止、转移合同时按档案工资进行转接。
  
  6.对落聘的原编制内员工实行一年的过渡期,保留事业身份,单位提供两次上岗机会。过渡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现行档案工资中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仍按原规定执行。过渡期满未能重新上岗的员工,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由市卫生人才分中心进行托管,期限为两年。托管期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费用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的缴纳按原规定执行。托管期间,市卫生人才分中心组织开展托管人员培训和推荐就业。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与原单位脱钩,进入社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离岗创业、辞职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昆明市相关政策办理。对已办理过离岗创业的工作人员,不再办理第二次离岗创业手续,但可办理辞职创业。
  
  (二)民营医院
  
  1.凡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员工,均参照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1)民营医院要与所聘用的员工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由市民营医院服务中心代理劳动合同鉴证并备案,代办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接收人事档案、进行人事代理。
  
  (2)员工劳动合同转移、终止或解除时,须到市民营医院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执业注册、执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2.市民营医院服务中心为民营医院建立诚信档案,并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的备案。
  
  3.民营医院应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聘用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全体员工统一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各单位在聘用过程中本单位员工有优先聘用权,对副高或硕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解聘或编外聘用等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三)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可以相互流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等可连续计算。
  
  (四)各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单位员工流动时一律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转移形式办理。
  
  (五)符合昆明市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即: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性工勤人员年满45周岁);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对原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进行清理,凡符合上述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律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党、政、工、团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